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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用航空運輸業請領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航線證書時,應分別繳納許可證費、證書費各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2. 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或航線證書毀損或遺失時,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敘明理由,申請民航局換、補發。
  3.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英文版及換、補發前項許可證、航線證書時,應分別繳納製作及換、補證費每張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4. 第二項換、補發之航線證書,其有效期限應與原發航線證書之有效期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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