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八 章 附則
>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35-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包機,應向民航局繳納申請費。國內包機每架次新臺幣五百元,其自一地起飛至另一地降落為一架次;國際包機每架次新臺幣二千元,其自外國一地進入中華民國境內降落或自國境內前往外國一地之起飛為一架次。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取消已
核
准之包機,於起飛前報經原核准單位核准者,申請費用減半繳納。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設立許可及登記 §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航線證書 §1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包機 §16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飛航申請 §19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營運管理 §23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刪除) §30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35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