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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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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條約或協定明定,或經條約或協定之締約雙方協議以定期班機管理之包機,其航線證書、飛航申請、客貨運價之使用、報請備查程序及生效日期,準用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五條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35-2 條是指依條約或協定明定,或經條約或協定之締約雙方協議以定期班機管理之包機,其航線證書、飛航申請、客貨運價之使用、報請備查程序及生效日期,準用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五條及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之規定。 舉例:如果一家航空公司進行包機業務,依據上述規定可以適用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五條及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操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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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35-2 條規定:「依條約或協定明定,或經條約或協定之締約雙方協議以定期班機管理之包機,其航線證書、飛航申請、客貨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3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