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條約或協定明定,或經條約或協定之締約雙方協議以定期班機管理之包機,其航線證書、飛航申請、客貨運價之使用、報請備查程序及生效日期,準用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五條及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之規定。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35-2 條是指依條約或協定明定,或經條約或協定之締約雙方協議以定期班機管理之包機,其航線證書、飛航申請、客貨運價之使用、報請備查程序及生效日期,準用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五條及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之規定。 舉例:如果一家航空公司進行包機業務,依據上述規定可以適用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五條及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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