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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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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之直昇機運輸業務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營普通航空業,公司財務及組織健全,最近二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飛行時數達五百小時以上,最近飛行時數五百小時內無航空器失事,最近飛行時數二百五十小時,無意外事件、飛航違規紀錄者,得申請經營國內航線直昇機運輸業務。 二、經營飛機運輸業務之民用航空運輸業,公司財務及組織健全,最近二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致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最近二年飛行時數達一千小時,最近二年內無航空器失事,一年內無意外事件、飛航違規紀錄者,得申請經營國內航線直昇機運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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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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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4 條規定:「申請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之直昇機運輸業務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營普通航空業,公司財務及組織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