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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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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在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自備航空器及具有依相關法規從事安全營運之能力,並經民航局完成營運規範審查合格後,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轉交通部核准,其營業項目包括國際運送業務者,並應向海關辦理登記,取得證明文件,由民航局核發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如附件二及附件二之一)後,始得營業。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冊。 四、經理人簡歷冊。 五、航空器租賃、購買或附條件買賣合約及航空器一覽表。 六、公司標章。 七、投保責任保險證明。 八、自備修護裝備、機棚及場地設施清單或委託合格廠商代辦之契約書。 九、航務、機務之設備、組織及人員名冊。 十、駕駛員名冊。 十一、飛安組織及人員名冊。 十二、保安計畫核准函影本。 十三、營運規範核准項目表。
  2. 2.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前經民航局依前項核發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者,應在本規則修正發布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營運規範核准項目表,向民航局申請換發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來看,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在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自備航空器及具有依相關法規從事安全營運之能力,並經民航局完成營運規範審查合格後,檢附多項文件,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方可營業。這些文件包括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章程、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冊等。 參考資料: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7 條 範例:根據最新的民用航空法規定,一家新的航空公司需提供公司章程、股東名簿、自備航空器之相關文件等,並經過相關的審查後方可獲得營業許可證。另外,對已經核發過許可證的公司,也有相應的換發手續。

  • 核定名詞
  • 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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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7 條規定:「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在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自備航空器及具有依相關法規從事安全營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