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法規來看,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在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自備航空器及具有依相關法規從事安全營運之能力,並經民航局完成營運規範審查合格後,檢附多項文件,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方可營業。這些文件包括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章程、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冊等。 參考資料: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7 條 範例:根據最新的民用航空法規定,一家新的航空公司需提供公司章程、股東名簿、自備航空器之相關文件等,並經過相關的審查後方可獲得營業許可證。另外,對已經核發過許可證的公司,也有相應的換發手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