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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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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或普通航空業具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或第四條資格申請增加航空運輸營業項目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民航局申請,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冊。 五、最近三年公司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六、公司組織表。 七、營業計畫書:記載營運計畫、擬經營航線、機隊情形、運量估計、營運收支預估、資本籌募計畫。 八、航務、機務之設備、組織及訓練計畫。 九、駕駛員之來源及訓練計畫。 十、飛安組織及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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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6 條規定:「民用航空運輸業或普通航空業具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或第四條資格申請增加航空運輸營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