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運承攬業應印製分提單標籤,其內容應包括:公司名稱、啟運地、目的地、總件數及分提單號碼。
根據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17條,航空貨運承攬業應印製分提單標籤,其內容應包括公司名稱、啟運地、目的地、總件數及分提單號碼。依據財政部94年6月2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9890號令修正的「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裁罰金額或倍數為按所漏稅額處3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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