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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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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承攬業應印製分提單標籤,其內容應包括:公司名稱、啟運地、目的地、總件數及分提單號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17條,航空貨運承攬業應印製分提單標籤,其內容應包括公司名稱、啟運地、目的地、總件數及分提單號碼。依據財政部94年6月2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9890號令修正的「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裁罰金額或倍數為按所漏稅額處3倍之罰鍰。

  • 承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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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 17 條規定:「航空貨運承攬業應印製分提單標籤,其內容應包括:公司名稱、啟運地、目的地、總件數及分提單號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