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運承攬業,指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民用航空運輸業運送航空貨物及非具有通信性質之國際貿易商業文件而受報酬之事業;其管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根據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2條,航空貨運承攬業指的是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的計算,從事民用航空運輸業運送航空貨物及非具有通信性質的國際貿易商業文件而受報酬的業務。根據這條法規,航空貨運承攬業的管理除非其他法令有另外的規定,應依照本規則的規定進行。 舉例來說,依照民用航空法第70條之1及航空貨運承攬管理規則第4條、第7條所規定,對於申請設立航空貨運承攬業者,應檢附相關文件向有關機關辦理相關登記,並取得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後,方可開始營業。這就是對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的具體規定,透過合法程序取得許可證後方得開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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