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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航空貨運承攬業不得使用相同之公司英文名稱。二公司英文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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