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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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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設立航空貨運承攬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用航空局)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營業計畫:包括資本運用、貨量預估、營運收支預估、人事組織概況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影本。
  2. 2.已設立之公司申請增加經營航空貨運承攬業務項目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民用航空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籌設: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影本。 四、公司章程修正草案。 五、營業計畫:包括資本運用、貨量預估、營運收支預估、人事組織概況及其他有關事項。 六、全體股東名冊。 七、公司變更名稱或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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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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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攬名詞
  • 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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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 4 條規定:「申請設立航空貨運承攬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用航空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