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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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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承攬業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五百萬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6條,航空貨運承攬業的實收資本額不能低於新台幣五百萬元。這條規定確保了航空貨運承攬業者有足夠的資本來進行業務,以確保其穩健經營。依據台灣法務部門所公布的最新法規資料,《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6條之1進一步詳細規定了航空貨運承攬業的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五百萬元。例如,一家航空貨運承攬業公司在申請設立時,若其實收資本額低於500萬元,則應予以駁回。

  • 承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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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 6 條規定:「航空貨運承攬業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五百萬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