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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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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航空貨運承攬業之英文名稱變更,應先報請民用航空局准。
  2. 2.航空貨運承攬業之中文名稱、組織、代表人、資本額、地址變更、停業、復業及分公司設立或結束營業,應於辦妥登記後三十日內,報請民用航空局備查。
  3. 3.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登載事項有變更者,航空貨運承攬業應檢附換證費向民用航空局申請換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9條的第1項,規定航空貨運承攬業的英文名稱變更必須經民用航空局核准。這意味著航空貨運承攬業在變更其英文名稱時,需要事先向民用航空局做出申請並經過核准才能正式變更。 依據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9條的第2項,航空貨運承攬業若有中文名稱、組織、代表人、資本額、地址的變更、停業、復業、以及分公司的設立或結束營業,必須在辦妥登記後的三十日內向民用航空局備案。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航空貨運承攬業的地址發生變更,他們需要在辦妥登記後的三十日內向民用航空局報告這項變更。 根據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9條的第3項,如果航空貨運承攬業的許可證上的登載事項有任何變更,他們必須提出換證申請並檢附換證費向民用航空局申請換發。這表示如果航空貨運承攬業的許可證上的訊息有所更動,他們需要向民用航空局提交換證申請以及支付相應的換證費用。 參考資料:民用航空法全文、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全文。

  • 承攬名詞
  • 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分公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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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 9 條規定:「航空貨運承攬業之英文名稱變更,應先報請民用航空局核准。航空貨運承攬業之中文名稱、組織、代表人、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