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9條的第1項,規定航空貨運承攬業的英文名稱變更必須經民用航空局核准。這意味著航空貨運承攬業在變更其英文名稱時,需要事先向民用航空局做出申請並經過核准才能正式變更。 依據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9條的第2項,航空貨運承攬業若有中文名稱、組織、代表人、資本額、地址的變更、停業、復業、以及分公司的設立或結束營業,必須在辦妥登記後的三十日內向民用航空局備案。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航空貨運承攬業的地址發生變更,他們需要在辦妥登記後的三十日內向民用航空局報告這項變更。 根據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9條的第3項,如果航空貨運承攬業的許可證上的登載事項有任何變更,他們必須提出換證申請並檢附換證費向民用航空局申請換發。這表示如果航空貨運承攬業的許可證上的訊息有所更動,他們需要向民用航空局提交換證申請以及支付相應的換證費用。 參考資料:民用航空法全文、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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