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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航空貨運承攬業之英文名稱變更,應先報請民用航空局准。
  2. 航空貨運承攬業之中文名稱、組織、代表人、資本額、地址變更、停業、復業及分公司設立或結束營業,應於辦妥登記後三十日內,報請民用航空局備查。
  3. 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登載事項有變更者,航空貨運承攬業應檢附換證費向民用航空局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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