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遺失、滅失或損毀時,應申請補發或換發。
根據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10條的規定,當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遺失、滅失或損毀時,應申請補發或換發。依據相關資料,例如民用航空法第70條之1及航空貨運承攬管理規則第4條、第7條,以及與財政部相關函釋或函令等文件,航空貨運承攬業應在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相關登記,並檢附特定文件向民用航空局申請核轉交通部核准,方得開始營業。同时,根據相關法規,航空貨運承攬業應遵守書面許可證的管理規定,當許可證遺失、滅失或損毀時,應依法申請補發或換發,以確保合法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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