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運承攬業結束營業,應先報請民用航空局轉報交通部備查,並自結束營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領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繳還,屆期未繳還時,由民用航空局逕行公告註銷。
根據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11條,航空貨運承攬業結束營業後,應先報請民用航空局轉報交通部備查,並在結束營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領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繳還。如果未在期限內繳還,民用航空局將進行公告註銷。這條法規強調了結束營業後的程序和時限安排,以及相應的處理方式。 參考資料:航業法第63條 範例:根據航業法第63條,航空公司結束營業後應遵守相應的程序,並在規定時限內將航空業許可證繳還,否則將被公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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