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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航空貨運承攬業結束營業,應先報請民用航空局轉報交通部備查,並自結束營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領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繳還,屆期未繳還時,由民用航空局逕行公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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