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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 1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同時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合一許可證者,交通部得將航空貨運承攬業之籌設許可、籌設期限延展之許可、結束營業之備查及許可證之准、廢止等事項,委任航政機關辦理。
  2. 同時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合一許可證者,民用航空局得將航空貨運承攬業停業、復業之備查與許可證之發給、換發、補發及註銷等事項,委託航政機關辦理。
  3. 前二項委任及委託事項,交通部或民用航空局應依規定公告,並刊登公報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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