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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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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同時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合一許可證者,交通部得將航空貨運承攬業之籌設許可、籌設期限延展之許可、結束營業之備查及許可證之准、廢止等事項,委任航政機關辦理。
  2. 2.同時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合一許可證者,民用航空局得將航空貨運承攬業停業、復業之備查與許可證之發給、換發、補發及註銷等事項,委託航政機關辦理。
  3. 3.前二項委任及委託事項,交通部或民用航空局應依規定公告,並刊登公報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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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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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攬名詞
  • 名詞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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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 11-1 條規定:「同時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合一許可證者,交通部得將航空貨運承攬業之籌設許可、籌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 1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