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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許可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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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 1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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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經營海運
承攬
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合一許可證者,交通部得將航空貨運承攬業之籌設許可、籌設期限延展之許可、結束營業之備查及許可證之
核
准、
廢止
等事項,委任航政機關辦理。
同時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合一許可證者,民用航空局得將航空貨運承攬業停業、復業之備查與許可證之發給、換發、補發及
註銷
等事項,委託航政機關辦理。
前二項委任及委託事項,交通部或民用航空局應依規定公告,並刊登公報及網站。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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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許可及登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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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 §1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 §2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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