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10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航空器簽派員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 二、基本航行學。 三、航空氣象。 四、載重平衡。 五、陸空通訊。 六、飛航管理程序。 七、人為因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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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航空器簽派員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 二、基本航行學。 三、航空氣象。 四、載重平衡。 五、陸空通訊。 六、飛航管理程序。 七、人為因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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