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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1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飛航管制員檢定證應註明類別及符合民航局訂定之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檢定第四級至第六級之等級。
  2. 飛航管制員應熟悉作業現況並依所持有檢定證之類別,提供或督導飛航管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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