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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1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以外國人擔任航空人員需要者,應由業者向民航局申請檢定。該外國人應經學、術科檢定合格並轉請交通部准後,由民航局發給檢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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