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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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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人持外國有效檢定證申請我國航空器簽派員、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或維修員相應類別檢定證者,除應依第四條規定檢送相關文件外,並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其外國航空器簽派員、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或維修員經歷紀錄及原外國檢定證影本。 二、原檢定證發國航空人員檢定證有效證明。 三、在我國境內工作者,應檢附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可文件影本。
  2. 2.依前項申請檢定之學科項目為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
  3. 3.申請簽派員檢定者,其術科檢定依航空器簽派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4. 4.申請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者,其術科檢定依航空器維修工程師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5. 5.申請維修員檢定者,其術科檢定依維修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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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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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 116 條規定:「外國人持外國有效檢定證申請我國航空器簽派員、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或維修員相應類別檢定證者,除應依第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 1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