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航空器駕駛員申請檢定之年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學習駕駛員應年滿十八歲。 二、自用駕駛員應年滿十八歲。 三、商用駕駛員應年滿二十歲。 四、多組員飛機駕駛員應年滿二十歲。 五、民航運輸駕駛員應年滿二十三歲。 六、飛航教師應年滿二十三歲,最高不得逾六十五歲。但為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教學者,不在此限。
- 商用駕駛員、多組員飛機駕駛員及民航運輸駕駛員執行飛航任務時,不得逾六十五歲。
- 六十歲以上未逾六十五歲之駕駛員,於從事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國際航線飛航任務時,其同一航班之其他執勤駕駛員不得逾六十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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