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款所訂之飛航時間得認定並登錄為機長之飛航時間: 一、學習駕駛員於訓練階段之單飛及單飛後飛航教師帶飛而實際操控航空器之時間。 二、航空器駕駛員擔任機長或非擔任機長而實際操控航空器之飛航時間。 三、飛航教師教學或教師駕駛員之飛航時間。
對於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 18 條,根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91號判決,飛航時間的認定應遵循該管理規則的相關規定,例如航空器駕駛員擔任機長或非擔任機長而實際操控航空器的飛航時間。此判決指出,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中的飛航時間認定相關規定應參照該規則的官方解釋和說明,並適用於航空人員的飛航時間記錄與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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