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飛機自用駕駛員檢定證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外,應具有飛機四十小時以上之飛航總時間,其中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訓練時間最多採計五小時: 一、經由飛航教師帶飛二十小時以上。 二、越野飛航時間五小時以上。 三、單獨飛航十小時以上,其中包括: (一)單獨越野飛航五小時以上,其中一次飛航總距離應超越二百七十公里以上,並在另兩個不同機場各作一次完全降落。 (二)應在具有塔臺管制之機場作三次以上之完全起降。 四、申請夜航檢定時,應在夜間接受三小時以上之訓練;未申請夜航檢定者,其檢定證上應註記禁止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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