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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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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飛機自用駕駛員檢定證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外,應具有飛機四十小時以上之飛航總時間,其中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訓練時間最多採計五小時: 一、經由飛航教師帶飛二十小時以上。 二、越野飛航時間五小時以上。 三、單獨飛航十小時以上,其中包括: (一)單獨越野飛航五小時以上,其中一次飛航總距離應超越二百七十公里以上,並在另兩個不同機場各作一次完全降落。 (二)應在具有塔臺管制之機場作三次以上之完全起降。 四、申請夜航檢定時,應在夜間接受三小時以上之訓練;未申請夜航檢定者,其檢定證上應註記禁止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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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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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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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 25 條規定:「申請飛機自用駕駛員檢定證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外,應具有飛機四十小時以上之飛航總時間,其中飛行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