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檢定合格之飛機商用駕駛員,具有飛機自用駕駛員之權利,並得擔任下列檢定合格相同航空器型別之駕駛員職務: 一、民用航空運輸業除外之飛機機長或副駕駛員。 二、民用航空運輸業檢定機型為單人操作飛機之機長。 三、民用航空運輸業檢定機型為多組員操作飛機之副駕駛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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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定合格之飛機商用駕駛員,具有飛機自用駕駛員之權利,並得擔任下列檢定合格相同航空器型別之駕駛員職務: 一、民用航空運輸業除外之飛機機長或副駕駛員。 二、民用航空運輸業檢定機型為單人操作飛機之機長。 三、民用航空運輸業檢定機型為多組員操作飛機之副駕駛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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