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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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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定合格之多組員飛機駕駛員,具有飛機自用駕駛員之權利,並得擔任下列檢定合格相同航空器型別之駕駛員職務: 一、檢定機型為多組員操作飛機之副駕駛員。 二、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擔任檢定機型為單人操作飛機之商用駕駛員: (一)實際操控飛機飛航總時間達七十小時以上,其中包括含實際擔任機長時間十小時以上。 (二)實際擔任機長二十小時或實際擔任機長十小時以上及擔任副駕駛員實際操控時間十小時以上之越野飛航時間,其中一次飛航總距離應超越五百四十公里以上,並包括在中途不同點降落及完全降落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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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 37 條規定:「經檢定合格之多組員飛機駕駛員,具有飛機自用駕駛員之權利,並得擔任下列檢定合格相同航空器型別之駕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