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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航空人員受停止執業處分者,於停止執業期間不得申請檢定加簽;其檢定證經撤銷廢止者,一年內不得申請同類航空人員檢定。
  2. 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或維修員,其檢定證經撤銷或廢止者,一年內不得申請航空器維修工程師及維修員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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