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具有飛航教師資格者,始得執行飛航教師工作,並在學習駕駛員之飛航紀錄簿上簽證。
  2. 飛航教師不得於未持有該類航空器型別飛航教師檢定證之航空器上擔任教師。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