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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8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航空器駕駛員經儀器飛航檢定合格者,始得執行儀器飛航;其年度訓練及考驗應含儀器飛航,考驗不合格者,暫停其儀器飛航資格,並於檢定證加註限制目視飛航;經重新檢定合格者,不得從事儀器飛航。
  2. 航空器駕駛員儀器飛航檢定或檢定加簽,使用多發動機航空器應納入發動機或模擬發動機失效時之儀器飛航操控能力檢定或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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