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飛航工程師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 二、飛航原理。 三、載重平衡。 四、航空氣象。 五、航空發動機。 六、航空儀表。 七、航空器一般維護。 八、航空器結構學。 九、人為因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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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飛航工程師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 二、飛航原理。 三、載重平衡。 四、航空氣象。 五、航空發動機。 六、航空儀表。 七、航空器一般維護。 八、航空器結構學。 九、人為因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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