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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航空器維修工程師之檢定類別分為: 一、A類:指航空器一般維修。 二、B1類:指航空器機體及發動機維修。 三、B2類:指航空電子及電器系統維修。 四、B3類:指最大起飛重量二千公斤以下,裝置往復式發動機之加壓艙式飛機維修。 五、C類:指完成除停機線維修以外之工作項目後,執行航空器之恢復可用簽證。
  2. 前項A類、B1類檢定類別,依航空器所裝置之發動機型式區分其檢定子類別如下: 一、A1子類、B1.1子類:指裝置渦輪式發動機之飛機航空機械維修。 二、A2子類、B1.2子類:指裝置往復式發動機之飛機航空機械維修。 三、A3子類、B1.3子類:指裝置渦輪式發動機之直昇機航空機械維修。 四、A4子類、B1.4子類:指裝置往復式發動機之直昇機航空機械維修。
  3. 第一項之B1類、B2類與C類檢定證應加註航空器型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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