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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9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持有B1類、B2類、B3類及C類檢定證者,除民航局認定該航空器有複雜度需申請單獨之航空器型別項目外,得依航空器型別群組申請。
  2. 依前項申請型別群者,應具所申請航空器型別群組實際維修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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