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第34條,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在變更主任教師時,必須事先以書面方式報請民航局核准才能進行。此外,若訓練機構無主任教師超過六十天,則應停止訓練課程並向民航局申請變更訓練課程。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的教學品質及安全性。 範例:在一起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變更主任教師的情況中,未經事先向民航局報請核准,導致課程持續進行超過六十天而未指派新的主任教師,最終導致該訓練機構被要求停止訓練課程並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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