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於學員完成訓練課程之註冊後,應建立及保存每一訓練課程之學員名冊,並提供學員下列資料: 一、訓練大綱內容。 二、訓練設施與航空器之使用規定及操作安全程序,其內容應包括: (一)各項飛行訓練課目之最低天氣標準。 (二)航空器在停機坪之啟動及滑行程序。 (三)防火措施及滅火程序。 (四)未於原定目的地機場降落後之簽放程序。 (五)航空器維護簽放紀錄之故障填寫及核准恢復可用之方式。 (六)航空器未使用時之安全維護。 (七)本場及越野飛航所應攜帶之油量。 (八)空中及地面防止與其他航空器碰撞之措施。 (九)飛航最低高度限制及模擬緊急降落之規定。 (十)訓練區域之規定及使用方法。
對於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第 36 條的要求,根據該條規定,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應提供學員訓練大綱內容、訓練設施與航空器之使用規定及操作安全程序等資料。其中,訓練設施與航空器之使用規定及操作安全程序包括了許多內容,如飛行訓練課目之最低天氣標準、航空器在停機坪之啟動及滑行程序、防火措施及滅火程序等。 舉例來說,對於航空器在停機坪之啟動及滑行程序的規定,可以參考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中有關航空器的操作程序,以及相關的安全標準和程序。另外,對於航空器未使用時之安全維護,可以參考航空器使用手冊中的相關內容和程序。這些資料可以作為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提供學員的參考資料,以確保他們在訓練過程中有足夠的知識和資訊。 因此,對於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第 36 條的要求,學員應能夠得到完整的訓練大綱內容、訓練設施與航空器之使用規定及操作安全程序等相關資料,以確保他們在訓練過程中得到充分的準備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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