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適職訓練機構執行航空器駕駛員適職訓練時,得檢附委託合約,報民航局備查,依下列規定委託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執行: 一、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受委託執行之適職訓練課程,其訓練內容及考驗應經民航局依第二章之規定核准。 二、訓練完成後,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應將學員之訓練紀錄影本送交航空人員適職訓練機構永久保存。
根據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第45條,航空器駕駛員適職訓練機構在執行適職訓練時,必須檢附委託合約報民航局備查。委託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執行訓練課程時,必須經民航局核准訓練內容及考驗。訓練完成後,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應將學員的訓練紀錄影本送交航空人員適職訓練機構永久保存。 與此相關的一個範例是,某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受委託執行適職訓練課程,必須先經民航局核准訓練內容及考驗,才能夠開始執行相關訓練。訓練完成後,該機構必須把學員的訓練紀錄影本送交航空人員適職訓練機構永久保存。 資料來源: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 經濟部民用航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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