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機構應設置負責人一人,綜理業務;並設若干單位,辦理教務、訓練技術服務、總務、人事及會計業務。但附設之訓練機構,其業務得由設立主體之相關單位兼辦。
根據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第5條的規定,訓練機構必須設置一位負責人,負責綜理業務;並且設立若干單位,分別處理教務、訓練技術服務、總務、人事及會計業務。此外,附設的訓練機構,其業務也可以由設立主體的相關單位兼辦。 與此條法規相關的案例是勞動部禁止出國作業說明第5點第1項的規定,講述了如何認定實際負責人及其相關的調查方向。根據這個案例,可以看到對於訓練機構的負責人的認定有著相似的調查方向,都在於調查其是否能綜理業務並有相關管理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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