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維修、預防性維修或改裝之人員,應妥善執行及使用合格之材料,使其所維修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運作,等同於原始或經適當改裝後之情況。這表示從事維修的人員必須使用合格的材料,並確保修理後的航空器和各個部件的運作狀況與原始狀態或經過適當改裝後的情況相同。 參考資料:民用航空法規第33-11款:機械完備與材料製造與空中運作之規定。這項法規要求航空器的維修人員必須使用合格的材料,並確保航空器的運作狀況符合原始或經過適當改裝後的情況。 範例:航空公司在維修航空器時,使用了未經認證的零部件,導致航空器運作出現問題,違反了航空產品適航維修管理規則第11條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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