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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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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廠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維修廠管理人應報請民航局備查,異動時亦同。 二、提供合格人員於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權限下,從事維修或預防性維修之計畫、督導、施工及准恢復可用作業。 三、應有足夠經訓練或具有知識及工作經驗之人員,在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權限下,依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工作。 四、依訓練、知識、經驗或實作測試,評核未經民航局檢定合格人員執行維修工作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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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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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第 14 條規定:「維修廠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維修廠管理人應報請民航局備查,異動時亦同。 二、提供合格人員於檢定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