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第 15 條,其第一款規定維修廠應有足夠的督導人員,以指導監督不熟悉施工方式、技術、實作、輔助器具、裝備及工具的人員。這意味著維修廠需要確保有足夠的專業人員來監督和指導維修工作,以確保工作品質和安全。 對於第二款中的督導人員條件,國內維修廠督導人員應持有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或維修員檢定證。這表示督導人員需要具備相關的專業證書,以證明他們有足夠的知識和能力來擔任這樣的監督工作。對於設立於國外的維修廠督導人員,則應具有二十四個月的實務維修經驗,或者經過相應的培訓並完全瞭解相關的維修工作方法、技術及工具應用。 最後,第三款規定維修廠應確保其督導人員具備英文的瞭解、閱讀及書寫能力。這表示督導人員需具備英文能力,以確保他們能夠理解相關的技術文件、說明及與國際間的溝通。這些條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維修工作的品質和安全性。 參考資料提供了航空器維修經驗和相關技術知識,可作為符合第二款規定的例子。同時,也可以根據與國外維修廠合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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