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維修廠應確保在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權限下執行檢驗之人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確實瞭解本規則與民航相關法規及檢驗方法、技術、實作、輔助器具、裝備、工具之應用,以決定經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後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適航性。 二、熟悉各種檢驗裝備及目視檢查輔助工具之使用方法,以執行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檢驗。
  2. 維修廠應確保檢驗人員具英文瞭解、閱讀及書寫能力。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