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廠臨時運送器材、裝備及人員至維修廠廠房外之其他地方,執行維修、預防性維修或特業維修工作時,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該工作係經民航局認定因其特殊情況下之需要執行者。 二、該工作有重複性需求且其維修廠手冊內容包括在維修廠廠房以外之地方,執行維修、預防性維修工作或特業維修作業程序者。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