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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作業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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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 2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件三之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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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廠應建立安全管理系統並經報請民航局備查後,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該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一、辨識安全危險因子。 二、確保維持可接受安全等級之必要改正措施已實施。 三、提供持續監督及定期評估達到安全等級。 四、以持續增進整體性安全等級為目標。
前項之安全管理系統(如附件三之一)應清楚界定維修廠各層級組織所應負之安全責任,包括管理階層所應負之直接安全責任。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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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請維修廠檢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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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廠房、設施、裝備、器材、文件及資料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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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專業人員設置及資格要求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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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作業規則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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