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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 19 條

內科檢查標準如下: 一、不得有任何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疾病或機能失常。 二、心臟不得有冠狀動脈疾病或見諸病史。 三、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下列情形之一: (一)嚴重之肥厚性心肌症或擴大性心肌症。 (二)心臟左束枝傳導阻滯。 (三)先天性心臟病。 (四)心臟瓣膜疾病。 (五)心律不整:心房撲動、持續性心房纖維震顫、手術治療無效需服藥之陣發性心室上心搏過速、心室性心搏過速、病竇症。 (六)傳導異常:莫比第二型第二度房室傳導阻滯、第三度房室傳導阻滯、房室解離。 (七)曾患心包膜炎、心內膜炎或心肌炎。 (八)心臟雜音。 四、血壓檢查之收縮期血壓為一百四十毫米汞柱以下,舒張期血壓為九十毫米汞柱以下。 五、不得有循環系統顯著之機能上或構造上之違常。 六、不得有肺組織、縱隔腔、肋膜之急性疾病,或需藥物控制之氣喘病。 七、不得有自發性氣胸病史。 八、不得有罹患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合併症狀。 九、不得有經確定活動性肺結。 十、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腸胃道或肝臟、膽囊、胰臟嚴重機能障礙或疾病。 十一、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泌尿道或生殖器疾病。 十二、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局部性或全身性淋巴腺腫大、脾腫大或有血液疾病。 十三、不得有惡性腫瘤。 十四、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新陳代謝、營養或內分泌之障礙。 十五、不得有第一型糖尿病,或需依賴藥物控制血糖之第一型糖尿病。 十六、不得有梅毒未治癒或有後遺症。 十七、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十八、女性駕駛員懷孕後應暫停空勤任務,產後經複檢符合體檢標準後,始得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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