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 20 條
眼科檢查標準如下: 一、兩眼及其附屬器官之功能應正常。不得有可能妨礙其正常功能之急性或慢性之活動性病情,以致危及飛航安全或安全執行職務。 二、左右兩眼之視野應正常。 三、左右兩眼眼肌平衡功能應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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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第20條,眼科檢查的標準主要涵蓋了眼睛及其附屬器官的功能是否正常,視野是否正常,眼肌平衡功能是否正常等。具體來看,這條規定要求眼睛的功能不能有可能妨礙其正常功能的急性或慢性病情,以致危及飛航安全或安全執行職務。這一條規定關乎眼睛健康對於飛行安全的重要性。 參考資料:《民航法》第25條、航空駕駛員體格檢查標準 舉例:根據航空駕駛員體格檢查標準,如果有飛行員因患有急性或慢性眼部疾病而可能危及飛行安全或安全執行職務,則其體格將不合格,被限制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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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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