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 23 條
耳、鼻、喉科檢查,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下列情形之一: 一、中耳或內耳之疾病。 二、乳突疾病。 三、未癒合之耳膜穿孔。 四、耳咽管之阻塞。 五、前庭功能障礙。 六、兩側鼻道通氣不正常。 七、上呼吸道畸形。 八、其他耳、鼻、喉之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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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第 23 條,航空人員在耳、鼻、喉科檢查中,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的情形。這包括中耳或內耳的疾病、乳突疾病、未癒合的耳膜穿孔、耳咽管的阻塞、前庭功能障礙、兩側鼻道通氣不正常、上呼吸道畸形,以及其他耳、鼻、喉的疾病。舉例來說,如果航空人員患有未癒合的耳膜穿孔,依據該條規定,可能會影響其安全執行職務,因此需要在體格檢查中被發現並限制其執業。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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