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23

快速跳轉

耳、鼻、喉科檢查,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下列情形之一: 一、中耳或內耳之疾病。 二、乳突疾病。 三、未癒合之耳膜穿孔。 四、耳咽管之阻塞。 五、前庭功能障礙。 六、兩側鼻道通氣不正常。 七、上呼吸道畸形。 八、其他耳、鼻、喉之疾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第 23 條,航空人員在耳、鼻、喉科檢查中,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的情形。這包括中耳或內耳的疾病、乳突疾病、未癒合的耳膜穿孔、耳咽管的阻塞、前庭功能障礙、兩側鼻道通氣不正常、上呼吸道畸形,以及其他耳、鼻、喉的疾病。舉例來說,如果航空人員患有未癒合的耳膜穿孔,依據該條規定,可能會影響其安全執行職務,因此需要在體格檢查中被發現並限制其執業。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第 23 條規定:「耳、鼻、喉科檢查,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下列情形之一: 一、中耳或內耳之疾病。 二、乳突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