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聽力檢查標準如下: 一、左右耳不用助聽器收聽五百或一千或二千赫頻率之信號時,聽力應在三十五分貝以下,在收聽三千赫頻率之信號時,聽力應在五十分貝以下。 二、在收聽一千或二千赫頻率之信號時,好耳聽力應在三十分貝以下,差耳聽力應在五十分貝以下。
聽力檢查標準如下: 一、左右耳不用助聽器收聽五百或一千或二千赫頻率之信號時,聽力應在三十五分貝以下,在收聽三千赫頻率之信號時,聽力應在五十分貝以下。 二、在收聽一千或二千赫頻率之信號時,好耳聽力應在三十分貝以下,差耳聽力應在五十分貝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