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科檢查標準如下: 一、兩眼及其附屬器官之功能應正常。應無可能妨礙其正常功能之急性或慢性之活動性病情,以致危及飛航安全或安全執行職務者。 二、左右兩眼之視野應正常。 三、左右兩眼眼肌平衡功能應正常。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