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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眼科檢查標準如下: 一、兩眼及其附屬器官之功能應正常。應無可能妨礙其正常功能之急性或慢性之活動性病情,以致危及飛航安全或安全執行職務者。 二、左右兩眼之視野應正常。 三、左右兩眼眼肌平衡功能應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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