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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 35 條

耳、鼻、喉科檢查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左列情形之一: 一、中耳或內耳之疾病。 二、乳突疾病。 三、未癒合之耳膜穿孔。 四、耳咽管阻塞。 五、前庭功能障礙。 六、兩側鼻道通氣不正常。 七、上呼吸道畸形。 八、其他耳、鼻、喉之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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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第 35 條,耳、鼻、喉科檢查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的情形,包括中耳或內耳的疾病、乳突疾病、未癒合的耳膜穿孔、耳咽管阻塞、前庭功能障礙、兩側鼻道通氣不正常、上呼吸道畸形,以及其他耳、鼻、喉的疾病。 根據上述法條,航空人員在體格檢查中如果被發現有上述疾病,將會影響其執行相關職務,因此可能會被限制、暫停或終止其執業。例如,如果航空人員被發現有耳膜穿孔或兩側鼻道通氣不正常等疾病,根據法規可能會被規定不得執行特定任務,並且需要每三年重新評估一次。 參考資料: - 民用航空法 -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的相關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 - 相關航空人員的體格檢查報告及相關紀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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