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耳、鼻、喉科檢查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左列情形之一: 一、中耳或內耳之疾病。 二、乳突疾病。 三、未癒合之耳膜穿孔。 四、耳咽管阻塞。 五、前庭功能障礙。 六、兩側鼻道通氣不正常。 七、上呼吸道畸形。 八、其他耳、鼻、喉之疾病。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3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