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聽力檢查標準如下:左右耳不用助聽器收聽五百或一千或二千赫頻率之信號時,聽力應在四十分貝以下,在收聽三千赫頻率之信號時,聽力應在五十分貝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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