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第 39 條有三個款項: 1. 第一款是關於體檢不合規定標準後申請缺點免計的程序,其中提到應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民航局申請缺點免計,若經民航局鑑定後認為不會影響飛航安全,則可准予缺點免計。 2. 第二款提到航空人員申請缺點免計時,覆議時效會停止計算。 3. 第三款則是關於覆議時效停止計算的具體規定,即停止的時效會在停止原因消失後重新計算。 參考資料中沒有直接提到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第 39 條的具體範例,因此無法提供符合參考資料的例子。因此,無法依據提供的資料就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第 39 條進行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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