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 39 條
- 1.體檢受檢人之體檢結果經評定不符合規定之標準者,除依第八條辦理外,受檢人或所屬單位得自收受不合標準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民航局申請缺點免計。如經民航局鑑定後,認為在行使職務時,藉由該項專業技能之實際工作經驗或經完整治療後,不致影響飛航安全者,對其不合標準之部分,准予缺點免計。
- 2.航空人員申請缺點免計者,其覆議時效停止計算。
- 3.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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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第 39 條有三個款項: 1. 第一款是關於體檢不合規定標準後申請缺點免計的程序,其中提到應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民航局申請缺點免計,若經民航局鑑定後認為不會影響飛航安全,則可准予缺點免計。 2. 第二款提到航空人員申請缺點免計時,覆議時效會停止計算。 3. 第三款則是關於覆議時效停止計算的具體規定,即停止的時效會在停止原因消失後重新計算。 參考資料中沒有直接提到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第 39 條的具體範例,因此無法提供符合參考資料的例子。因此,無法依據提供的資料就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第 39 條進行逐條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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