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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體檢受檢人對前條體檢結果之評定有異議時,應於不符合標準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民航局提起覆議。
  2. 民航局於覆議時,得召開醫事審查會議,並邀請專家、學者參加審議,且於審議時,準用第六條規定。
  3. 民航局之覆議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有權管轄機關提起訴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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