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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航局或體檢醫師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體檢受檢人提供有關資料或指定醫療機構、專科醫師檢查,作為評定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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